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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法打击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中贿选和其他坏选举行为的通告

作者:中共沧州市运河区委组织部 来源:运河宣传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5年01月26 【字体:

根据省、市安排,村党组织和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开始。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真实表达选举意愿,确保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工作公开、公平、依法、有序进行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、《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依法打击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中贿选和其他破坏选举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,通告如下:

(一)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期间,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1、以恐吓、伤害、毁坏财产、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,迫使选民、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;

2、以捏造事实、颠倒是非、串联煽动、造谣惑焱等手段,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;

3、采用伪造选民证、选票、选民名单、候选人名单、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,或者虚报选举票数、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;

4、组织、雇佣、教唆不法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,起哄闹事、扰乱选举秩序的;

5、在选举现场辱骂、围攻选民、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,以煽动闹事、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;

6、在选举现场抢夺、损毁票箱或者选票,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;

7、在选举过程中,以威胁、欺骗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;

8、在选举过程中,利用宗教、宗族、家族势力干扰、操纵、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;

9、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。

(二)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期间,行为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经调查属实的,应当认定为贿选。通过贿选或者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为村党组织成员的,由乡镇(街道)党委取消其当选资格;通过贿选或者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。

1、向选举人赠送现金、存单、银行卡、会员卡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;

2、为选举人提供吃请、旅游、休闲、健身、娱乐等消赘活动进行拉票的;

3、以慰问、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;

4、以交保证金形式,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;

5、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者群众团体活动经费、免除村民债务、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等进行拉票的;

6、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、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;

7、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者给予某种利益,让其退出选举的;

8、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者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;

9、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。

(三)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期间,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1、对选民、候选人、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;

2、在选举过程中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;

3、在选举过程中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,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、书信、传单、网络、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,损害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的;

4、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,或者随意殴打、追逐、拦截他人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、占用公私财物,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;

5、在选举道程中,组织、教唆、煽动、胁迫、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,以及越级走访,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举代表,经劝阻、批评、教育无效,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;

6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静坐、张贴、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、打横幅、呼喊口号、非法聚集等方式,制造社会影响,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。

对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,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坚持“有报必查”、“露头就打”的原则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、严厉打击,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党员干部有贿选、受贿或者其他破坏选举行为,构成违纪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运河区农村“两委”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为0317 - 8211611,邮箱yhqhj2015@163.com,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贿选和其他破坏选举行为进行举报。

 

中共沧州市运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

运河区委组织部 运河区委政法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运河公安分局  运河区民政局
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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